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8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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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劉品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81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