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曾順 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本件借款,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2月30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之證明影本;另本件借款,尚欠本金多少元,請一併具狀陳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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