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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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4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俊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俊斌於民國98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8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債務人楊俊斌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8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合計新臺幣406,628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4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俊斌│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84096││1月02日起││八九│││元│││││├──┼───┼─────┼──────┼──────┼───────┤│002│新臺幣│楊俊斌│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22532││2月02日起││八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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