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林文隆 被告 楊綸
卓慧貞 上列被告等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自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如本件刑事案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綸、卓慧貞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