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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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78號原告 嚴美津 被告 楊綸
卓慧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楊綸等於民國100年5月5日和我簽訂裝潢合約,應於100年7月30日完工。但是此工我僅做到部分木作、水電及基礎工程約三分之一。楊綸已超收工程款項,金額共134萬7千5百元,必須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綸、卓慧貞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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