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原告 舜宏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毓惠 被告 楊綸
卓慧貞 大治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卓慧貞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元,並自本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綸、卓慧貞、大治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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