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王建宏 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清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原審即本院埔里簡易庭一0八年度埔簡字第九二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0九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期日及本院一0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分配表異議事件於一0九年七月七日、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一0九年十月十三日、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一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0年三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清及其代理人在本院埔里易庭108年度埔簡字第92號及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筆錄記載與渠等所述之事實有未盡完足之處,為完整提出言辯意旨狀,爰聲請交付於民國109年7月7日、
109年8月21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12月1日、110年1月26日、110年3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葉峻石法官鄭順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