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7號聲請人 張玉煇 即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代表人相對人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法定代理人張玉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一、二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先後以民國108年6月27日第6屆第16次董事暨第5屆第16次監察人聯席會議、111年4月27日第7屆第25次董事暨第6屆第25次監察人聯席會議,分別決議修訂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一、二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捐助章程於108年6月27日經相對人第6屆第16次董事暨第5屆第16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1、5、8、9、10、11、12、13、14、15、18條,並變更第16、17、19、20、21條之條次,條文如附件一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年7月18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80130451號函許可;復於111年4月27日經相對人第7屆第25次董事暨第6屆第25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8條,條文如附件二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5月16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110137825號函許可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揭函文、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會議簽到、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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