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永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永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永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1110號│偵緝字第47、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易字第511││││436號│號││事實審├──┼────────┼────────┤││判決│110年3月2日│110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易字第511││確定││436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10年4月15日│110年6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34號│執字第9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