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殺人案件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一│毒品│有期徒│93年7│本院93年度│93年12月│本院93年度│93年12月││││刑6月│月15日│簡字第5641│8日│簡字第5641│8日(94││││││號││號│年1月17│││││││││日)│├─┼───┼───┼───┼─────┼────┼─────┼────┤│二│殺人│有期徒│93年9│本院93年度│94年4月│本院93年度│94年4月││││刑14年│月19日│重訴字第11│11日│重訴字第11│11日(94││││││2號││2號│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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