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那美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官小琪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有桃園縣○○鄉○○○段第264-765地號及其上830及7213建號之不動產(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巷○○弄○○號),經債權人會議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決議上開不動產應予變價、處分,本院爰定期於100年6月16日、7月14日以底價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及176萬元進行第一次及第二次拍賣程序,惟皆無人應買。因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陳報抵押債權數額為1,211,480元,第二順位抵押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陳報抵押債權餘額為134,312元,並經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函覆本件不動產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款為179,987元、房屋稅6,603元,有台新銀行100年5月20日陳報狀及同年月26日桃園地方稅務局100年度5月24日桃稅溪字第1000075899號函、本院100年6月16日電話紀錄附卷為憑,苟前開不動產再經減價為14
0萬8千元進行第三次拍賣程序,其價格尚不足清償優先債權1,532,382元。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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