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興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興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鄧興明先後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46號、第425號、第519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202號、第281號、99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