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振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8日以99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等情,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4號、第533號、第535號、第588號、第325號、98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98年度花簡字第1222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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