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06月12日│96年06月12日│96年06月12日│96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90、1065、│96年度毒偵字第990、1065、│96年度毒偵字第990、1065、│96年度偵字第8444號││││1067、1162號│1067、1162號│1067、116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755號│96年度訴字第775號│96年度易字第775號│96年度嘉簡字第1877號││├───┼─────────────┼─────────────┼─────────────┼─────────────┤││判決│96年09月20日│96年09月20日│96年09月20日│96年11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755號│96年度訴字第775號│96年度易字第775號│96年度嘉簡字第1877號││├───┼─────────────┼─────────────┼─────────────┼─────────────┤││確定│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7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56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56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56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