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素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4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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