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743號聲請人 林永貴 聲請人 蔡畢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金浩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示日期為何?㈢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