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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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5號原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國城 被告 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3,653元,應繳裁判費為17,929元,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0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17,249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送達給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