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13號聲請人自強文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 代理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代理人 劉慶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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