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交簡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交簡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投交簡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怡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其住所即在南投市,與本院間並無在途期間可計,竟遲至102年12月6日始行上訴,已經逾越上訴期間,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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