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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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琨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為零點肆參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琨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
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9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為0.432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2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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