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8號聲請人益盛呢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陳孟秀 律師 蔡文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益盛呢絨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顧定軒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6年96年10月5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八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近年來同行興起,到處林立、競爭,生產有減無增,每日費用無法維持,不得已陸續向債權人乙○○借貸資金供聲請人正常營運,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674萬2300元。然而每月利息、工資及貨款支出履行已感困難,且又積欠稅金334萬6245元,負債已達1008萬8545元,終至無法清償債務。而聲請人之資產僅餘庫存成衣、布料,預估價值為638萬4585元,資產總額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