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三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甲○○○○器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文科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六三字第H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器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違規駕駛人 王世明 在異議人公司擔任司機工作,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駕駛其所有自小客車,因違規駕駛遭吊扣其駕照,惟其為避免遭公司解雇,故為隱瞞,異議人根本不知王世明之駕照已被吊扣之事實,缺乏主觀歸責要件,自無庸負責;異議人公司每個月均會不定期查核司機之駕駛執照,既已善盡查核司機之駕駛執照,異議人亦不受本條之處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器有限公司,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與車海路口處,因「汽車所有人容許吊扣駕照人駕車」之違規,為員警舉發之事實,固有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然經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大貨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均定有明文。所謂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者,係指汽車所有人對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取得、變更或喪失,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監督及查證責任而言。所謂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係指違規之發生與是否未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並無因果關係而言。經查:本件違規駕駛人王世明,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因案遭吊扣駕照三個月(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是本件違規案,是否因該車駕駛人前有駕車違規遭吊扣駕照三個月,為保住工作竟隱瞞未告知受處分人,而使受處分人無從查驗得知;且該駕駛人照遭吊扣至本件查獲違規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方滿一月,時間尚短,是否受處分人對於駕駛人吊扣駕駛執照仍駕車違規之事實毫不知情等,均非無疑。則受處分人對該車駕駛人因駕照吊扣而仍駕駛大型貨車之情況,縱對其駕駛執照資格加以相當之注意,似仍不免於本件違規事實之發生,亦即違規之發生與受處分人是否未盡查證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似無因果關係存在。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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