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737號聲請人 鐘草勤 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陳展誌 律師相對人 胡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鐘草勤對相對人胡文鴻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道街○○號,而現居住在新北市○○區○○路○○○號之佳醫護理之家等情,業據相對人 陳明 在卷,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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