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天翼生活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偉光
被   告  陳綿
       陳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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