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余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志勇 因113年重訴字第106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零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零捌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