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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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
上訴人 藍美華
被上訴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峰
被上訴人雙麟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憲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