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0年度宜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辛○○
  訴訟 代理 人 己○○
  原      告 庚○○
  被      告 甲○○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宜簡字第五五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茂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