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0年度宜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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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辛○○
訴訟 代理 人 己○○
原 告 庚○○
被 告 甲○○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宜簡字第五五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