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雅
  追加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乃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以乙○○○與被告甲○○為夫妻關係,其等係共
同出面向原告借貸為由具狀追加乙○○○為被告,請求乙○○○與甲○○負連帶
給付責任,被告甲○○則具狀反對原告為訴之追加。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該訴訟標的對
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合一確定之必要
,須於法律上存在,若僅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問題,於各且共同訴訟人應受之判
決俱有影響,於理論上應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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