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訴訟代理人 于秉鈞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