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訴訟代理人  于秉鈞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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