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
字第一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