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世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零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零陸拾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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