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庚○○○
乙○○
甲○○
子○○
癸○○
戊○○
壬○○○
丙○○
兼右八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第三人丁○○○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庚○○○、辛○○、乙○○各代為受
領新台幣參萬元及其利息;及由原告甲○○、 蔡揚來 、癸○○、戊○○、壬○○○、
丙○○各代為受領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