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
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
元,折合銀元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參仟陸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