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聲請人 謝嘉霖謝福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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