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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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岳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岳達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82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岳達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28元及費用3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岳達│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7357元││08月24日││點七九│││││起│││├──┼───┼─────┼──────┼──────┼───────┤│003│新臺幣│李岳達│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20414││08月24日││點二九│││元││起│││├──┼───┼─────┼──────┼──────┼───────┤│004│新臺幣│李岳達│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31973││08月24日││點七九│││元││起│││├──┼───┼─────┼──────┼──────┼───────┤│005│新臺幣│李岳達│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31666││08月24日││點二九│││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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