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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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表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明軒
高英哲 被告 吳偉堃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