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張岱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二 、 黃甘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53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98,727元【計算式:650×(25,866.44+3,362.37)㎡=18,998,72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112元,原告僅繳納174,536元,尚不足4,5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