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張銘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若 乘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