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訴人 王武雄 被上訴人 許援民 訴訟代理人 周治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審民國103年6月1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103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8
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上訴人就第二審訴訟費用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7月16日以103年度救字第126號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今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