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嫺 上列上訴人與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建字第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1,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