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見華
顏永生本件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