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仲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復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洲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2月14日送達該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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