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7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7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夏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71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4月28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7,120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7,12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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