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19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
被 告 甲○○○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照鈺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八號返還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肆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服務費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經被告仲介而與案外人 房玉美 於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所訂立之房屋買賣契
約,已因「九二一大地震」而合意解除契約,被告應將原告前已支付之新台幣伍萬元
交還之事實,固據提出定金收據、收款憑證為證;然被告辯稱:其收取服務費是以締
結合約為目的,兩造合約訂立已達到居間服務等情,業據提出買賣合約書、買賣訂金
收款憑證,足證被告收取服務費是彼此之間之契約行為,從而被告抗辯有理由,原告
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 四月 六日
書 記 官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