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38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