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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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九號敬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嗣分別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九號判決駁回上訴,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