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吳春生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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