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丞選任辯護人林唐緯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告 許菁舫
劉承翰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1917號、11918號、11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