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政軒 被告蓮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錫城 被告 江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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