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05號抗告人 吳紹琥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淑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移送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國焜

更多裁判書